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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建委[2011]47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在认真总结此次集中整顿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对我市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建筑劳务企业诚信有序管理

  

  (一)在成都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必须具备一级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且连续三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列入诚信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同业推介保函;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依据市政府令第168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政府令第168号施行前已在建的工程项目的劳务企业不具备同业推介保函的,该项目所属建筑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二)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等文件要求,建筑业企业所属人员特别是劳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政府、协会、培训机构或企业等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以安全常识、维权知识等内容为主的实名培训;未参加实名培训的,不能从事施工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培训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三)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本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参与项目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实名刷卡、施工现场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在“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登记表”中登记(网络锁定)的施工(总)承包和劳务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实名核查;无故未在岗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每半年和年底,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成都市建筑劳务企业现状和发展分析报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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