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山丘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意见

[接上页]


  (二)省筹资金补助和分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任务的艰巨程度,省筹资金按照四个标准(不含青岛市)进行补助和分配:济南、淄博、威海3市,每眼井补助10万元;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莱芜、日照、滨州8市,每眼井补助11万元;临沂市每眼井补助12万元。库区、农业综合开发区、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28个项目村打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交钥匙工程。

  

  (三)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都要实行打井资金专账核算。省级补助资金在开工前一次拨付到位,市、县(市、区)资金也要及时到位。各地要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支出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管理局、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筹措的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投资效果和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建立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移民管理局分管领导参加的全省山丘区打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山丘区打井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打井技术规范的制订,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筹集和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以及项目实施、验收、交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相关市、县(市、区)也要参照省里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部门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整合资金渠道,协调省级配套资金,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参与项目招投标;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协调各项资金到位,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物探定井及相关资金筹措,制定山丘区找水勘查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项目村打井,牵头项目招投标,参与项目验收;水利部门负责争取国家新增加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制定打井技术要求和验收办法,负责日常项目调度、监督和检查,参与项目招投标和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内打井及相关资金筹措,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与验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库区打井及相关资金筹措,参与项目招投标和验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为项目责任和实施主体,按照省里的要求,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建设资金到位、管理机构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建设进度和质量到位,不折不扣地完成山丘区打井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地质调查和物探定井。要以山丘区缺水村庄为中心开展以供水为目的的水文地质调查,论证缺水村庄周围寻找地下水供水水源的可行性。在供水水文地质调查判定具有地下水供水前景的地区,开展物探勘察,在地下水富集带的最有利部位布设井位。

  

  (二)做好招投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做好招投标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参与,有关市负责组织实施。

  

  (三)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山丘区找水打井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丘区找水勘查项目实施方案》、《山东省山丘区找水打井施工技术要求》、《山东省山丘区找水打井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机井施工、井台修筑、水质检测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项目调度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加强督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发挥项目投资效益。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向当地水利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相关档案,争取尽快发挥效益。

  

  (六)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栏、专题,精心组织新闻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山丘区找水打井工程建设的先进典型,把方方面面力量凝聚到工程建设上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山丘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浓厚氛围,齐心协力打一场攻坚战,确保全省山丘区找水打井任务圆满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