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深入排查,坚决整治

  

  隐患排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的强制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督促隐患单位加快治理,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对在隐患治理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实行停产停业整顿。

  

  4.强化督导,严格执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一线,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凡因排查工作不力,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清,以及隐瞒安全隐患不报或不积极治理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5. 加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各县区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把专项行动与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教育结合起来,督促其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把专项行动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依法严肃查处企业管理问题,引导其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要把专项行动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淘汰落后产能结合起来,提升企业安全技术保障能力;要把专项行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结合,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搞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健康监护,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6. 加强跟踪,及时反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企业要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信息,要于9月10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市安委办。专项行动期间,每星期报送上星期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2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包括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由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省安委会。

  

  联系电话: 57500719、57500343(传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