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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深入排查,坚决整治 隐患排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不治理或治理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的强制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督促隐患单位加快治理,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对在隐患治理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实行停产停业整顿。 4.强化督导,严格执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一线,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认真进行督导检查。凡因排查工作不力,造成安全隐患排查不清,以及隐瞒安全隐患不报或不积极治理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5. 加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各县区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把专项行动与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教育结合起来,督促其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把专项行动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依法严肃查处企业管理问题,引导其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要把专项行动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淘汰落后产能结合起来,提升企业安全技术保障能力;要把专项行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结合,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搞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健康监护,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6. 加强跟踪,及时反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企业要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信息,要于9月10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市安委办。专项行动期间,每星期报送上星期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2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包括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由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省安委会。 联系电话: 57500719、57500343(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