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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应配备专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质量与安全监督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区级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必须报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备案。 专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为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工程的兼职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第十一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时,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办理开工许可前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许可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组织形式,制订并下达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在工程施工中,根据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和相关规程、规范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采取抽查为主,以预设监督点和巡回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 (七)审核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内容和数量;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文明施工情况; (二)施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三)参建单位资质和施工单位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情况; (四)参建单位依法设置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参建单位建立和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情况; (六)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 (七)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施工安全投入的情况; (八)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参建单位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的危险因素确认及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与公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