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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不断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和激励全省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省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省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它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甘肃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