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13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联等单位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5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手册》,出具《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对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即视为同意)。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在10日内予以复核或书面答复。

  

  4.6月30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地税部门报送用人单位名册和《核定通知书》等征缴资料。

  

  5.7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核定通知书》,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款登记,一次性缴纳上年度保障金。

  

  (二)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金征收程序。

  

  1.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报《年审手册》及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时间要求、程序同企业征收程序;

  

  2.每年8月31日前,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上年度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下达各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时一次性扣除上年度保障金。

  

  省级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按此程序执行。各市州、县市区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参照执行。

  

  五、征收缴库

  

  (一)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采取“本级所有,直接入库”的原则,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直接进入本级财政国库。

  

  (二)地税部门按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核定通知书》核定的征缴数额,代收保障金,并统一开具由省地税局监制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采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库”的原则,按政府收支预算科目编码(1030142),分两类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一类为市州辖区市行政区,按省级20%、市州级20%、区市级6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区市国库;二类为县,按省级15%、市州级15%、县级70%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县国库。

  

  (三)省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国库,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四)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多缴保障金的,需经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在下年度应缴保障金中抵扣。

  

  (五)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商业银行保障金缴库管理,督促商业银行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准确办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纳,完整、及时地将保障金收入划转到指定国库。

  

  (六)各级地税部门、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与财政国库核对保障金的入库、到账情况,确保保障金收入准确无误。

  

  六、缓缴减免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处罚规定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向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全额征收保障金。

  

  (二)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缴或少缴保障金的,由单位所在地同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八、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会同本级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单位对保障金征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积极研究保障金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其他

  

  (一)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从县市区保障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州地税局与市州残联共同协商确定。

  

  (二)本办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地制定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