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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3
【实施时间】 201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2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规划、市政园林、经信、城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民防、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报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纸质及电子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和验收文件;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声像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所移交档案资料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退还时,有关部门应当核查《无锡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三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独立组卷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等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筑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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