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农机管[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关于推广使用“江苏平安农机通信息服务网”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关于推广使用“江苏平安农机通信息服务网”的通知

  (2010年1月13日 苏农机管〔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移动公司: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了“江苏平安农机通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平安农机通”)。为切实做好全面推广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平安农机通”的意义

  

  近年来,全省农机装备总量快速增加,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农业机械作为现代农业物质技术的作用充分显现。面对农业机械流动性增大和作业面不断扩大的新趋势,运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增强管理服务的有效性以及拓展服务领域,已成为农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省农机局和江苏移动坚持以精选短信为载体,以优质服务为目的,合作开发推广使用“平安农机通”,这是落实农业部与中国移动关于“共同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行动;是发挥各自领域资源优势,推进农机信息化,强化农机监管和管理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农机政务公开,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创新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方式,增强农机户安全致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和拓展移动通讯服务“三农”领域的一项现实举措。

  

  二、“平安农机通”主要功能、办理程序和说明

  

  (一)主要功能

  

  “平安农机通”包括语音通话、信息发布和查询三大功能。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农机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农机检验、保险、注销、报废及驾驶人违法记分的提示和告知;跨区作业、相关政策等信息传递。

  

  信息查询的主要内容:一是方便农民机手查询农机牌证办理、违法记分、保险、购机补贴、新产品技术、农机服务组织、经纪人、农机维修和供油点等相关信息;二是方便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与公安交巡警路检路查、联合执法及事故处理时,查询相关信息,掌握农机所有人、登记地、号牌号码、年检、保险和违章处理等情况。

  

  (二)入网资费标准

  

  1.用户每月交纳3元,可享受省辖市网内主叫通话200分钟和信息接收、查询;每月交纳7元,可享受本省网内主叫通话500分钟和信息接收、查询。

  

  2.免费接收农机部门发布的农机新产品技术、安全生产、跨区作业、供油维修等短信。

  

  3.每月可免费查询50次农机短信,超出后按每次0.1元收取。

  

  (三)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

  

  1.对自愿加入“平安农机通”的用户,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移动公司指定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填写《江苏省“平安农机通”业务办理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入网手续;对于申请加入“平安农机通”的用户,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更换ota卡,也可以不更换。暂不更换ota卡的入网用户,除无信息查询功能外,服务内容和服务资费标准不变;并可根据用户要求以后继续免费办理更换ota卡。

  

  2.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移动公司可根据当地农机部门要求,开展上门服务;或由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村委会代理,指定专人与用户签订入网协议,填写《登记表》,并确保用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准确,代理人携带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营业网点集中办理入网手续。对部分原移动用户的户主姓名和使用者身份不符的老用户,在更换ota卡时,需要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上注明,附村委会证明,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移动公司上门服务时,由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办理入网手续。

  

  3.移动公司指定的营业网点审核相关资料,免费更换、发放ota行业应用卡。换卡按照移动公司工作流程执行。

  

  4.已加入其他集团v网套餐的用户,如果申请加入“平安农机通”,必须先退出原集团v网,暂时无法同时享受2个集团v网套餐,以后根据技术发展再作规定。

  

  (四)短号码资源与分配

  

  根据各地有关情况,对各市短号码资源进行分配(附件4)。号码资源全省暂定为20万个。由于码号资源有限,在短号码资源分配完后,不再提供短号码资源。手机短号码与长号码可同时使用。各市农机管理人员的短号由市级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所分配使用。

  

  (五)有关说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