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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年一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应履行的责任。2008年度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得到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在应参加2008年度检查的20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参检175家。参检的17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年检合格130家,基本合格45家。注销22家,未参加年检的7家。未参加年检的7家单位要限期整改,否则将给予行政处罚。

  为了正确行使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职能,规范社会组织年检行为,确保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2009年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8日至4月30日期间,每周一、二、三日全天年检。

  二、年检范围

  于2009年9月30日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区性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必备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收费许可和银行开户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

  5、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

  6、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党支部工作总结,加盖公章。

  四、年检地点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楼906室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荫新  王晓聪

  联系电话:2861400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严把初审关,签署年检意见,明确签章日期,做好初审工作。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自我管理能力,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各单位在填报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时要使用碳素笔,注意字迹工整,填写数字不能有涂改痕迹,填写内容完整准确。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将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自治区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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