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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督[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1〕28号)


  

  各区县教育局、团区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面结合、市区联动为工作原则,以提升本市少先队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制度、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为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进步营造良好氛围。

  

  二、内容与指标

  

  按照团市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沪团委联〔2007〕1号),结合团市委、市教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团委联〔2011〕2号)文件要求,本市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为:

  

  (一)制度建设

  

  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

  

  2.建立和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工作制度。

  

  (二)队伍建设

  

  1.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和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

  

  2.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三)基层建设

  

  1.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

  

  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

  

  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

  

  4.特色工作。

  

  三、工作要求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对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少先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和督导;第二阶段,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组成督导组,对区县少先队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抽查,或结合综合性督导和其他督导活动一并进行。

  

  2.各区县要把加强少先队工作与推动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相结合,把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与区县常规督导工作相结合,把少先队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与学校发展性督导指标相结合,确立少先队工作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保证少先队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工作条件有保障,进一步提升区域少先队工作整体水平。

  

  3.各区县要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组织区域内学校开展少先队工作的自查,并对部分学校开展随访督导,随访督导学校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20%。

  

  4.各区县要认真总结本区域少先队组织相关制度建设,少先队工作队伍的培养、选拔、聘任和管理,少先队阵地建设和少先队活动开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与经验,形成《区县对少先队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的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联系人:陈建青;电话:23117072;邮箱:dds@shec.edu.cn。

  

  5.市有关部门将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市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政工作范围,并于2011年11月中旬起,抽取4-6个区县,对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附件:上海市区(县)少先队工作督导评估指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区(县)少先队工作督导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检测点

a1制度建设

b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把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把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和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保证辅导员参加少先队专题培训的时间和经费。区、县和学校安排少先队专项经费,支持少先队开展活动。

2.指导学校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由校级领导分管,每学期校务会议专题讨论少先队工作不少于两次。

3.指导学校在教育教学总体安排中,保证每周有相当于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其中一节明确标明在课表上。

b2建立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制度

4.区、县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少代会,并民主选举产生区、县少工委及红领巾理事会组成人员。

5.区、县少工委定期召开例会,有会议记录。

6.区、县积极开展少先队科研文章评比和公开交流活动。指导学校积极申报全国、市、区县级少先队研究课题,有课题立项。

a2队伍建设

b3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

7.区、县团委选拔具有一定领导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团委少年部长。少年部长应推荐为团委委员或常委、红领巾理事会主席,同时兼任区、县少工委办公室主任,履行规划协调、队伍管理、建章立制等职责。

8.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选聘精通少先队业务的教师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教育局的少先队总辅导员按不低于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设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的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兼任少年宫副主任,履行组织指导活动、培训业务、发挥阵地作用等职责。

9.区、县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选聘具备中高级专业职称、丰富的少先队教育经验和一定的理论修养、科研能力的教师担任区、县少先队教研员,履行理论研究、专业培训、典型示范等职责。

b4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10.指导学校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工作,选拔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优秀课任教师兼任。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配备。大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大队辅导员参加校务会议,代表少年儿童参与学校决策。

1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大队辅导员的职务评聘工作。

12.区、县和学校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校级后备干部培养序列。区、县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占一定比例。

a3基层建设

b5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

13.指导学校每年举行一次少代会,并民主选举产生大队委员会。少代会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小代表的民主权利,实行小代表提案制。

14.指导学校少先队按照《纲要》要求,做好大、中、小队集体建设工作。大队设立职能部门,中队争创“快乐中队”,小队实行优化组建。

b6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

15.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雏鹰争章活动列入拓展型课程范围,使用《争章手册》,组织争章、考章活动。将队员争章成果记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16.区、县和学校支持、指导少先队自主开展活动,依托学校、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实践体验活动,引领队员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b7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

17.指导学校把少先队基础建设作为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建设符合标准的少先队队室、鼓号队、广播站、网站、宣传栏等。指导学校按规定订阅少先队队报队刊。

b8特色工作

18.鼓励区、县和学校少先队培育、形成符合自身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少先队工作机制和品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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