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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含以下内容的技术性文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或说明;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6.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所提供技术性文件的深度,应达到下列要求: 1.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需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结构抗震安全性的技术措施及对策,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特别是重要部位或可能存在的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对所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论证,包括中震作用分析以及罕遇地震作用的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必要时还应提交不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比等。 2. 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包含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剪切波速测试成果,以及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动参数。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场地,应有相应的液化判别、边坡稳定评价、软土震陷估计、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3.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含楼层自由度、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结构抗震等级、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剪力墙(或简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扭转位移比,楼层刚度比、结构的刚重比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或应力比等。要有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比较,包括与时程分析结果的比较等。 4.设计说明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 5.当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软件,要有国内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八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1.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2.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主要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核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如性能目标等。 3.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予回应,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时由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设计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后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并由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九条 审查费用 1.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的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 2.审查会所需的费用及专家的劳务费由工程项目业主方直接支付。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十一条 本细则技术问题由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