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金融信用环境等有关评比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金融信用环境等有关评比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提高我市金融服务水平,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度全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金融信用乡(镇)”、“金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的评比活动由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牵头,会同当地十大体系办组织开展自评、自测和申报工作,测评结果以表格形式上报,并附先进情况简要文字材料、定量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和相关支撑材料。

  

  二、金融信用乡(镇)的评比活动由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和各县(市、区)银监办会同各县(市、区)十大体系办,组织当地农发行、农行、农信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进行评比推荐,按乡(镇)填报定量、定性考核表,经当地十大体系办审定盖章后上报,同时附定量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金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由各县(市、区)银行(信用联社)按照《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中“金融信用企业评定标准及计分说明”对贷款企业进行评分,评比结果报当地人民银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驻市银行、农信联社开户企业则由驻市银行及农信联社评分,结果直接报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要求推荐信用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评分不得低于85分。

  请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认真按照《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并将评比结果于2010年1 月30日前报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联系方式:8227846)。

  

  附件:1.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

  

  2.金融信用县(市、区)考核表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赣州市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

  信用乡(镇)、信用企业评比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宽松的投融资环境,确保优化金融信用环境、信用企业和信用乡(镇)评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赣州市金融信用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在综合考虑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考核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牵头成立赣州市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级金融机构组成。评定工作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共同牵头实施,日常工作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评比内容

  

  (一)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评比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信用宣传、信用基础建设、金融资产保全状况、信贷中介收费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措施和外汇信用安全区建设五个方面,考核评比标准详见表1、表2。

  

  (二)信用乡(镇)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党政干部拖欠银行贷款情况,当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情况,当地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务情况,金融债务案件胜诉执行情况,金融“三乱”情况等。(详见表3)

  

  (三)信用企业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到期贷款归还情况,利息拖欠情况,纳税情况,报表真实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详见表4)

  

  三、评定条件

  

  (一)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先进县(市、区)评定条件,以考评标准中的9个量化指标和8个方面的定性判断为依据,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总评时定量指标占60%、定性指标占40%。评定结果分为优、良、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9个量化指标和8个定性指标的综合评定结果也以百分制计算,总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评定为“优”,75分以上(含75)90分以下评定为“良”,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评定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按照优化金融信用环境评分标准自评分应在90分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