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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经委、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3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6号)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对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3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即: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凡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均可在2010年内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0年1月起,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1.5%执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0年底。

  

  (三)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并经认定的困难企业,2010年内给予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5%、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或“两项补贴”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仍按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加大落实政策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各地要按照青人社厅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尽力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劳动(人事)、财政、经委、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按照青人社厅发〔2009〕6号和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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