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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通[2009]1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通[2009]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州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改善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意见》(大政发〔2009〕81号),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发证、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2005〕2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行政执法培训的重要意义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发布以来,我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积极组织执法人员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取执法证,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也还存在部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培训认识不到位,学习、考试不认真;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执法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报送制作行政执法证件的资料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在具体执法中还存在因为个别领导法治观念淡薄、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导致重权力轻义务、重实体轻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违法执法情况时有发生的现象。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行政执法培训是增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丰富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养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执法理念和修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的重要方式;是着力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行政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从而提高全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凡具有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都必须参加培训、考试。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本着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目的参加培训,但不能申办行政执法证;原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执法培训和综合执法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专业执法培训的内容,州政府法制局主要负责综合执法培训。综合执法培训、考试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主要是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教材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印的教材为主,考试内容由州政府法制局统一命题。

  三、培训模式和培训费用

  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执法培训模式主要有两种:1、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2、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由州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有条件的单位,要尽量参加省上组织的培训。为方便我州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本着控制行政成本、减轻培训负担、力求节俭、讲究实效的原则,对于计划会同州政府法制局组织培训的单位,可以选择参加以下两种培训模式:

  (一)州级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州政府法制局组织。州级行政执法部门计划组织本系统的培训的,可以提前和州政府法制局联系,协商培训时间,由州政府法制局负责安排培训教师和培训场地,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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