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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指导组办公室,各省级检查验收承担单位: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4号)的要求,现将《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会审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红卫电话:0871-8365069

  

  张述清电话:0871-8365053

  

  周 海电话:0871-5747454

  

  附件:1.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

  

  2.关于印发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1

  
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细则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省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4号)及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矿核办发[2009]21号),制定本工作细则,指导省级检查验收工作。

  一、验收任务

  在省级检查验收抽查承担单位抽查工作及项目指导组办公室对成果审查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全面的复查,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二、验收形式

  验收采用会议形式,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实地核查的成果资料进行会审验收。验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担任。专家由熟悉基础控制测量、矿山地质测量、矿产地质、数据库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矿政管理人员组成。

  验收采取省级验收和测区验收合并进行的方式。对县(市、区)核查成果会审时,验收委员会由核查项目指导组办公室领导、矿政管理人员、测绘专家、地质专家、数据库建设专家、州(市)国土局矿政管理领导、抽查单位技术专家7或9人组成。对州(市)汇总成果会审时,验收委员会由核查项目指导组办公室领导、矿政管理人员、测绘专家、地质专家、数据库建设专家、州(市)国土局矿政管理领导、抽查单位技术专家5或7人组成。

  以州(市)为单元分别对各县(市、区)的核查成果及州(市)汇总成果进行会审验收,在通过县(市、区)的基础上,对州(市)的成果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委员会应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讨论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意见确实难以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

  验收结论分为两类:合格、不合格。

  验收结论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签署盖章后生效。

  验收结论内容见附件一、二。

  三、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

  (一)县(市、区)核查成果验收程序

  时间安排:每州(市)1-2天。

  1.验收委员会支持人安排验收任务;

  2.依次对县(市、区)核查成果进行会审:

  参会人员:验收委员会成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核查承担单位相关人员、省级抽检单位相关人员。

  (1)核查承担单位对核查情况作简要汇报;

  (2)省级抽检单位对抽检情况作简要汇报;

  (3)验收委员会成员查看核查资料;

  (4)验收委员会成员对核查承担单位、省级抽检单位进行质询;

  (5)验收委员会讨论形成验收结论;

  (6)宣读验收结论。

  (二)州(市)核查汇总成果会审议程

  时间安排:半天。

  参会人员:验收委员会成员、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核查成果汇总单位相关人员、省级抽检单位相关人员。

  1. 州(市)核查成果汇总单位对汇总情况作简要汇报;

  2. 省级抽检单位对检查情况作简要汇报;

  3. 验收委员会成员查看汇总资料;

  4.员会成员对汇总承担单位、省级抽检单位进行质询;

  5.委员会讨论形成验收结论;

  6.验收结论。

  四、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和州(市)应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09〕116号)的规定提交验收成果资料。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和州(市)应及时根据修改意见完善和汇总成果资料,经省级抽查承担单位对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向项目指导组办公室提交汇总成果资料。

  全省县(市、区)核查成果省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在2010

  年1月31日前完成,州(市)级汇总成果在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全省成果汇总、数据库建设及资料整理工作于2010年3月开始,6月底前提请全国项目办进行部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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