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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容街[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街景立面进行专项治理和考评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街景立面进行专项治理和考评的通知

  (津容街〔2010〕9号)


  

  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巩固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加大城市管理考评力度,加强对街景立面的长效管理,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现将街景立面专项治理和考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的内容

  

  ㈠ 中心城区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1.治理街景立面

  

  ⑴拆除违法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行政许可期限的广告、标识;拆除在沿线桥梁、涵洞上违法设置的广告。

  ⑵治理小型占地灯箱广告;规范、提升、改造附着于公共设施上的广告(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等)。

  ⑶规范改造行政许可期内材质低劣、设置档次低的户外广告,积极引导户外广告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着力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水平。

  

  ⑷规范沿街商业门脸和牌匾的式样、规格、色调。

  

  ⑸清除各类粘贴、喷涂小广告及乱贴乱画。

  

  ⑹清理违法违章设置的标语、幔帐、玻璃窗贴、张贴画、充气类造型物等。

  

  ⑺拆除违法设置和已过行政许可期限的楼顶单体字。

  

  ⑻拆除违法设置的led显示屏(牌)。

  

  2.规范道路平面

  

  ⑴清理迁移占压人行通道、盲道的各类城市家具。

  

  ⑵规范改造道路沿线与环境景观不协调的照明设施。

  

  ⑶拔除道路沿线已废弃的电力、交通、通讯、广播及其他单位设置的立杆;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新建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⑷规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存车管理亭、垃圾桶、邮政信箱、座椅、自动售货机、阅报栏等城市家具的设置,有碍街景容貌的予以清除或更换,脏污破损的要清洗干净、油饰一新。

  

  ⑸改造有碍街景容貌的交通标识牌、路名牌、公交站牌等设施;粉刷油饰陈旧的路灯杆、交通标识杆、交通护栏、交通信号柜、电力箱柜等。

  

  ⑹保持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3.规划、设计、建设(提升)景观照明

  

  ⑴规划、设计景观照明建设方案。

  

  ⑵修复(提升)原有景观照明设施。

  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规定,实施景观照明建设。

  ⑷桥梁、河道、绿地等公共设施要按照规划设计,落实景观照明建设。

  ⑸新实施的景观照明项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达到节能降耗指标要求。

  ⑹对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纳入监控系统,实行统一开闭。

  

  ㈡ 滨海新区建成区、新四区及二区三县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1.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装修建筑外檐。

  

  2.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布标、幔帐、充气拱门、led显示屏(牌)。

  

  3.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4.涂鸦张贴违法小广告。

  

  5.超越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

  

  二、治理和考评的范围

  

  ㈠ 中心城区:今年计划确定治理的主、干、支道路和重点地区;两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已完成的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原确定的150条主干道路。

  

  ㈡ 新四区:从市区通过外环线至区政府所在地的连接道路;区政府所在地的主干道路。

  

  ㈢ 滨海新区建成区及二区三县:从市区经国道、高速公路至区县政府所在地的连接线;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干道路。

  

  三、治理和考评的安排

  

  ㈠ 中心城区按照原确定的考评时间,每月考评一次。

  

  ㈡ 其他区、县从2010年3月开始,每季度考评一次。

  

  各区县自发文之日起,要按照治理和考评的范围和内容做出统一规划和治理计划,本着先拆除,后设置的原则,将拆除范围内的所有违法设施全部拆除。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须于2月30日前,完成拆除所有违法设施的任务。先考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连接中心城区的主干道路、后考评次干道路和一般地区;先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标准、时限和要求,后进行考评;先考评指定道路,后随机抽查考评。

  

  四、扣分的标准

  

  ㈠ 中心城区按照市考评办每月下达的《关于开展街景立面综合考评的通知》执行。

  

  ㈡ 其他区县扣分标准是:1、超越权限审批,一件扣5分;2、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lεd显示屏(牌)、牌匾、装修建筑外檐,一处扣2分;3、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布标、幔帐、充气拱门,一处扣1分;4、涂鸦张贴违法小广告,一处扣1分;5、虽经行政许可,但不按照许可要求设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一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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