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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使用票据管理软件后,统一使用电脑版机开票。 3、对年使用非税票据数量不足50套的单位,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也不再发放财政票据,需要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代理开据。 4、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和管理的财政票据,其相关的电子数据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与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对接。 5、对部门设置的专用网络和电子管理系统,有规定不能与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直接连接的,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网络传输财政票据管理电子化信息。 6、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国库或专户的规定,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将设置缴库时限。有执收现金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并及时缴入国库或专户。 7、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后,将自动核销已经使用的电子版票据,在以后财政票据年检时,只检验非正常使用的电子版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