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10]0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10]0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重要阶段。科学编制实施“十二五”规划,对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促进宜昌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和全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深入研究宜昌市情和发展阶段特征,准确把握省域副中心城市和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科学内涵,充分凝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智慧,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十二五”时期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使“十二五”规划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各地各部门编制规划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注重与已编制和实施的一批重点规划相互衔接,同时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进行科学调整。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发展环境、思路目标、投资及基础设施、产业结构、城乡区域、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理清发展思路,预测发展目标,提出主要任务,论证重大建设项目,提出重点政策措施,为规划制定提供依据。

  

  (二)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突出宜昌区域发展特色,明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重大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总体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三)编制专项规划。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十二五”总体规划框架要求,组织编制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该行业发展的依据。专项规划包括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专项规划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四)编制县市区级规划。县市区规划要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与全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县市区总体规划由各地政府和宜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

  

  三、进度安排

  

  (一)“十二五”总体规划编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基本思路形成阶段):2010年1月。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初步确定重大建设项目,起草“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征求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修改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阶段(纲要框架形成阶段):2010年2月至7月。根据国家和省“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市委关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起草形成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各方面的协调、衔接和咨询论证等工作,修改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纲要形成阶段):2010年8月至12月。起草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纲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市县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由各地自行安排,原则上要与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保持一致并加强衔接。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规划起草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7月。各相关部门编制形成专项规划初稿,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阶段(规划专家评审阶段):2010年8月至12月。市发展改革委反馈初稿修改意见,各专项规划编制单位修改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阶段(规划报批阶段):2011年1月至5月。各专项规划经市“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编制单位报请市政府批准发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