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湘煤行[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湘煤行〔2010〕10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在湘煤行(2005)48号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以上(含6万吨/年)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级:即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八个,即地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管理、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地面:5分 系数为0.05;

  2.采煤:15分系数为0.15;

  3.掘进:15分系数为0.15;

  4.机电:15分系数为0.15;

  5.运输:15分系数为0.15;

  6.通风:15分系数为0.15;

  7.安全管理:5分 系数为0.05;

  8.地测防治水:15分 系数为0.15。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实现安全目标。

  2. 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3.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4.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淘汰的采煤方法、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5.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并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7.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办法:

  (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2) 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实行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省一级由省煤炭工业局考核;省二级由市州(湘煤集团、省监狱管理局,下同)煤矿标准化工作部门考核;省三级由县(市、区)煤矿标准化工作部门考核。

  

  第八条  自评符合省一、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市、区)、市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复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相关报表材料)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条  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煤矿,在湖南省煤炭工业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煤炭工业局予以命名表彰。各市州应对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则不予命名。

  第十三条  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