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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3
【实施时间】 2010-0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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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承购人合法权益

  

  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售房处公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必须依法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收取的资金必须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

  

  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签排房号等方式和名目预售商品房;不得接受购房者的预定预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对于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若参与我市城中村项目改造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各区政府可取消该企业参与城中村项目改造资格,并将其行为计入诚信档案,今后此类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的任何项目。

  

  四、加强宣传,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尽快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城中村改造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的相关规定,披露虚假信息,公布真实情况和法定程序,引导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购买城中村改造建设商品住房。市城改办每月要定期公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进度。

  

  各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进行培训,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核实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的相关材料,不得刊登、播放虚假广告。房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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