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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经[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墙体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布局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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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气混凝土砌块:彭州市70万立方米,崇州市30万立方米,邛崃市20万立方米,大邑县50万立方米。

  

  3、机制墙板:崇州市150万平方米,龙泉驿区200万平方米,都江堰市150万平方米,新津县100万平方米。

  

  4、混凝土砖、砌块:都江堰市5亿标块。

  

  三、行业准入条件

  

  (一)页岩(矸)砖

  

  1、新建企业应达到的条件

  

  (1)单线生产规模≥8000万标块/年。

  

  (2)质量控制检测仪器齐全,实验室面积≥30㎡,配备专职实验人员1-2人。

  

  (3)具备碾练、细碎、陈化等生产工序,采用人工干燥和中大断面隧道窑烧成系统的生产工艺。

  

  (4)采用真空挤出成型机,挤出压力≥3.0mpa,挤出头≥600mm 。

  

  (5)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并满足建筑节能有关要求。

  

  (6)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即将发布实施的《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在《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则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有关要求。

  

  2、现有企业通过技改应达到的条件

  

  (1)单线生产规模≥6000万标块/年。

  

  (2)质量控制检测仪器齐全,实验室面积≥30㎡,配备专职实验人员1-2人。

  

  (3)具备碾练、细碎、陈化等生产工序,采用人工干燥和中大断面隧道窑烧成系统的生产工艺。

  

  (4)采用真空挤出成型机,挤出压力≥3.0mpa,挤出头≥ 500mm 。

  

  (5)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并满足建筑节能有关要求。

  

  (6)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即将发布实施的《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满足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在《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则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有关要求。

  

  (7)用于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用砖,可保留传统生产方式,但必须经市经委备案。

  

  3、矿山开采条件

  

  (1)禁止矿山向未达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开放。矿山开采点,不得设在国道、省道、旅游公路和风景区的正面可视范围内。

  

  (2)允许布局的墙体材料的区(市)县,规划页岩资源开采点不超过6个,并采取集中、梯度、边开采边恢复植被的开采方式。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

  

  1、单班单线生产规模≥15万m3/年。

  

  2、采用自动化机械切割,全自动控制浇注生产工艺。

  

  3、质量控制检测仪器齐全,实验(化验)室面积≥50㎡,配备专职实验人员2-3人。

  

  4、蒸压釜直径≥ 2m 、压力≥1.5mp,自动化配料系统。

  

  5、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并满足建筑节能有关要求。

  

  6、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

  

  (三)机制墙板

  

  1、单班单线生产规模≥20万㎡/年,配料系统自动化。

  

  2、质量控制检测仪器齐全,实验(化验)室面积≥50㎡,配备专职实验人员2-3人。

  

  3、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并满足建筑节能有关要求。

  

  4、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布局以外不再新建、扩建墙材项目。严格执行布局规划,未布局的区(市)县,自本规划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再新建、扩建(技改)墙材项目。

  

  (二)严控规模,相对集中发展。布局的区(市)县,应集中在1-2个乡镇集中发展,不得在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的正面可视范围和风景旅游保护区布局墙材项目。墙材项目应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条件,在成都市墙材协会提供的专家咨询意见基础上,统一由市经委备案。

  

  (三)加强对新建、改扩建墙材项目的监管。各相关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墙材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和本规划布局的新建、改扩建墙材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评审批手续,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

  

  (四)加强环保督查力度。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墙材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大的墙材生产企业,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到整改期限后,未达到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实施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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