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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继续推行“简放提优”是当前全省国税系统一项重要任务。为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进一步改进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的环境,省局针对2009年集中调研发现的问题,围绕2010年“简放提优”的重点税收业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及要求,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 (一)取消普通发票专用条码章。在普通发票发售时,取消要求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在其领购的发票联正面或背面逐联加盖发票专用条码章,并经窗口售票人员查验后带回使用的规定,方便纳税人领购发票。 (二)简化代开普通发票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除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交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不需要再提供销售所购物品的原始发票。 (三)提高代开普通发票“小额”标准。将代开普通发票的“小额”标准由500元提高到5000元。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优化税务简易处罚程序。将税务违法行为简易处罚过程中的书面告知改为口头告知。相应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也不再打印和送达纳税人。但在实施税务处罚简易程序时,要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口头告知纳税人。 (五)取消简易处罚纸质资料卷宗。原来简易处罚资料卷宗包括:卷宗封皮、目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以上资料不再打印和装卷保存,但送达回证要序时装订备查。有陈述申辩笔录的,陈述申辩笔录也要序时装订备查。 (六)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实行进出口业务电子审批流转,减少纳税人办税手续,各市州局对出口货物(免)税实行电子审批后,授权县(区、市)局打印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直接到国库办理退库。 (七)简化退库文书。积极与人民银行沟通,经人民银行同意后,将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电子《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取代现有的纸质《退款(申请、决议)凭证》。 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八)下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权限。对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付汇申请出具税务证明的,不论属于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项目,都由主管县(市、区)局直接开具,不需再到市(州)局办理。省局、市(州)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局开具税务证明情况进行检查。 (九)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管理权限。对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工作,由主管县(市、区)局直接办理,不需到省局和市(州)局办理。省局、市(州)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局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十)下放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权限。下放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申辩调整指标权限,优化系统考核流程,完善考核机制,将延期申报受理、审批准确率;银行账户、储蓄存款检查正确率;调账检查正确率;违章处罚正确率等申辩调整指标,下放至县(市、区)局。 (十一)调整综合征管软件业务管理权限。将“稽查数据清理”(仅限于注销税务登记案源清理)和“所在市场初始化”权限调整到县(市、区)局征管科户籍管理岗;将“区内税务机关调整”权限调整到市(州)局征管科(处)征管信息化管理岗。 三、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 (十二)开发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平台。与地税部门共同开发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在各级国、地税之间实时传递和共享。平台开通后,各地要在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登记数据审核、导入和调查等工作。 (十三)加强数据利用。进一步完善省局综合征管软件分析查询平台功能,加强省级集中应用系统后台数据提取处理工作,满足业务部门和基层数据分析利用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