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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府法[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府法〔2011〕45号)


  

  合肥、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法制工作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期间的相关政府法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问题

  

  行政区划调整后,涉及区划调整的县、区对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报所属市政府。其中依据原巢湖市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调整后的所属市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本着稳妥的原则,一般按照调整后所属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确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的,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关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问题

  

  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领。原巢湖市直属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工作单位调整后,行政执法种类不变且执法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的,可直接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工作单位调整后,行政执法种类同时改变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考核合格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换发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原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工作单位或者职务调整后,仍符合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条件的,可以直接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不符合持有执法监督证条件的,原行政执法监督证收回。

  

  三、关于行政复议问题

  

  自巢湖市被撤销之日起,申请人对原巢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人为区划调整后申请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依法应当由原巢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划调整后申请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四、关于表彰和依法行政考核问题

  

  原巢湖市所辖县、区的先进集体不受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市直单位(含所属机构)被推荐为先进集体的,在巢湖市被撤消后不再表彰。先进个人的表彰不受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

  

  报经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取消考核方案中对原巢湖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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