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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全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9号)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构建完善以“四大准入”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8年第1号)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300号)、《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新出字〔2009〕18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换证工作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通过审核登记换证落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营造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出版物大市场,提高音像市场的集约化程度;掌握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和音像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通过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努力实现音像市场的优胜劣汰,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坚决不予登记换证,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增强音像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音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审核登记换证范围 本市领取了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 三、审核登记换证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结束。其中,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须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报送。 四、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并将通过媒体发布《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本市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 五、审核登记换证需报送的材料 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成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见附件)。 (二)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换证程序后,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留存一份,其余由我局留存和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六、审核登记换证工作主要内容 (一)检查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其中,本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核查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不得少于5个直营连锁门店或10个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三)检查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是否具有适应经营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资金和人员,尤其是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近10年内是否担任过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有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七、审核登记换证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审核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审核登记,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