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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期间的;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换证的; 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我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材料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八、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认真进行自查,仔细准备审核登记材料,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到我局发行管理处。 (二)我局于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报送材料的核验工作,作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并将决定公示7天。公示完毕,对能够过通过审核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750265167503656[传真] 联 系 人:陈果 电子邮件:zgcqfx@163.com q q : 635407045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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