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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新煤监管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煤监管发〔20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各有关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两节”期间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2010年是落实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也是我区煤炭行业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关键之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煤矿企业要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管理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在“两节”前集中开展一次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故发生。

  

  (一)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结合实际,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事故隐患。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或施工。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动员、鼓励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反“三违”、防“三超”,确保煤矿安全工作。要突出煤矿瓦斯治理重中之重,进一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以上矿井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冬季用煤高峰突击生产。

  

  (三)加强基建矿井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施工单位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无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和地面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爆炸材料库交接班制度、出入库检身制度和库房岗位责任制,做到要害场所24小时有专人值班。严把煤矿爆炸物品储存、发放、领用、清退关,防止爆炸物品流失;地面生产、生活区域加强值守巡查工作,确保地面生产、生活区域的安全。

  

  (五)认真做好煤矿停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节日期间的停产、节后复产煤矿的安全监管,要掌握煤矿动态,严把节后复产验收关。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及技术措施,复产前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

  

  三、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强化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值班各项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每班有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值班人员要遵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突发事件或事故,及时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行为。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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