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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水利部
【发文字号】 财农[2011]3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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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分配


  第七条  各省(区、市)申请补助费,由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补助费,由兵团财务、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补助费,由农业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申请补助费,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

  

  (一)洪涝成灾面积;

  

  (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三)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

  

  (四)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

  

  (五)地方(部门)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

  

  第九条  分配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补助费,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水利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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