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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分配 第七条 各省(区、市)申请补助费,由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补助费,由兵团财务、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补助费,由农业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申请补助费,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 (一)洪涝成灾面积; (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三)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 (四)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 (五)地方(部门)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 第九条 分配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补助费,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水利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