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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 话: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邮 箱:wangww@miit.gov.cn 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生产装置; (四)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 (五)符合准入标准的规定;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生产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在企业设立、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