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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办发规[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发规〔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扎实、深入开展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积极探索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完善地理、人口、法人、金融、税收、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规范采集和发布,加强社会化综合开发利用”的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创新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开展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支撑,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人口计生事业创新发展的有力抓手,也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试点探索,大力促进人口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创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拓展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渠道,加强人口监测,提高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扎实推进全员人口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

  

  二、注重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各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组织各试点单位每个季度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上报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试点工作实施进展、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及部门协作配合、信息采集机制建设、信息共享比对校核、信息规范管理和使用、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等方面的内容。

  

  三、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信息化领(指)导小组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将相关部门纳入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依据《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方案》的要求,每省(区、市)原则上确定不少于1个市或县区作为试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备案。

  

  附件:1.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方案

  

  2.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在夯实基础工作、整合基层力量、促进信息共享、主动服务群众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探索建立全员人口信息采集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人口服务管理档案制度。在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社会管理需求明确、政府关注度高的民生问题,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准,建立人口服务管理档案,记载公民个人的人口登记信息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事项,如户籍、教育、兵役、医疗、生育、就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由各事项的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二)完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统筹人口出生、婚姻、迁移流动、死亡等登记信息,形成健全、高效、便捷的实有人口信息动态采集体系。

  (三)提高人口信息质量。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全员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公民姓名、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民族、现住地、户籍地、门牌号、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工作单位、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婚姻变动时间、流动时间、与户主关系等人口信息基础项的完整率和逻辑关系符合率应在90%以上,主要信息项的准确率和更新及时率达90%以上。 

  二、试点任务

  结合本地实际,创新人口信息动态采集的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

  (一)统筹基层力量,完善现有全员人口信息主动采集机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作用和人口计生基层组织优势,充分利用基层计生专干、协管员、户籍民警、社区服务队伍和城管、房管、综治等部门力量,逐步建立“一人入户,多信息采集”制度,积极满足各部门在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对人口基础信息的需要。

  (二)深化业务应用,将办事采集作为人口信息采集的关键渠道。改变以往单纯依靠村级月报告单收集上报信息的做法,充分利用全员人口基本信息,开展行政执法、技术服务、利益导向等各项人口计生业务应用,在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中及时变更人口个案信息。在基层社区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等建立“一站式”办事窗口建立协同工作平台,实现相关办事信息与全员人口信息的有机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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