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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办流管[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三类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三类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流管〔2011〕38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按照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总体安排,我委将在上述10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县(具体监测县见附件1)开展生态脆弱、陆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人口流动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调查(以下简称三类地区监测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人口流动(主要是流出)对当地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人口和家庭基本情况、人口流动迁移的特点、留守家庭生存发展状况、当地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基本信息等。

  

  二、调查方式和样本量

  

  (一)调查方式。立足流出地,对确定的调查对象进行追踪,每年一次。采取报表、问卷、访谈等方式进行。具体调查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二)样本量。在上述10个省(区)的34个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个团场,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每县抽取4个乡,每乡抽取1-2个村,对抽中村的所有家庭户进行调查。

  

  三、各级工作职责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会同有关单位设计问卷和访谈提纲、培训调查指导员、处理和分析调查数据、撰写调查报告、制作展示平台等工作。

  

  (二)省级人口计生委。10省(区)、新疆兵团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负责指导监测点开展抽样框编制、报表收集、入户调查等工作,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组织督导和质量检查。

  

  (三)县级及以下人口计生部门。

  

  1.各监测点所在县负责按照要求指导乡编制并统一上报抽样框。

  

  2.各监测点所在县级负责从本地流动人口机构中选调业务骨干作为调查指导员,并从被抽中的乡和村选调一定数量的调查员;负责在国家培训前对调查问卷进行试调查,并培训本地调查员。调查员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每2名调查员一组入户调查。

  

  3.各监测点所在县、乡负责根据地方统计公报、人口计生报表和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等填报人口、社会、经济、资源环境报表。

  

  4.各监测点所在县、乡负责在入户调查结束后,组织专人对调查问卷进行集中检查。

  

  5.问卷质量检查结束后,原则上由县级通过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在线录入报表及问卷数据。

  

  6.村级监测点负责组织调查员入户直接访问被调查对象、填写调查问卷;配合专家组组织部分对象访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三类地区监测调查,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对研究分析人口流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级职责,完成好三类地区监测调查工作。

  

  (二)建立制度,确保质量。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经费管理、奖惩激励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做好调查员的选调、培训,以及报表数据收集、入户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质量监督,在入户调查阶段,要做到调查员自查、调查指导员每日核查、阶段性集中检查;在数据上报阶段,要采取双人复核等有效措施,防止录入错漏项,通过层层把关,确保数据质量。

  

  (三)规范使用专项经费。我委将下拨三类地区监测调查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督导检查,主要用于省级对此项工作的组织、督导和质量检查;二是现场调查,主要用于各监测点所在县收集上报报表、入户调查等。各地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专项经费开支,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请上述10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尽快确定各监测县联络员,指导各监测县编制本次调查抽样框(格式及说明详见附件2),9月21日前报送联络员及联系电话,9月26日前报送抽样框。

  

  联系方式: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

  

  联系人:王欢

  

  联系电话:(010)62030733

  

  (二)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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