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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1]144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1446号)


  

  河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河北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车险代理专业化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冀保监中介〔201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盛安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并依托汽车营销网点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改革措施,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符合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发展方向,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对于依托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专业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保监局应当给予支持。

  

  (一)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或“汽车保险经纪”等字样。

  

  (二)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在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营业场所设立营业部,但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部数量超过三家的,应当设立分公司。

  

  营业部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固定持证从业人员和基本业务信息系统。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由法人机构或分公司管理人员兼任。

  

  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市场化要求与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建立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做到管理严密、法律责任明确、财务核算独立。

  

  (三)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也可以选取一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营业场所设立营业部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相关业务。营业部的设立要求可参照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营业部的标准执行。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与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合作关系应当真实可靠。

  

  三、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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