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木材基地建设暨林业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咨询专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促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木材基地”)和林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家对“木材基地”和“贷款项目”建设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化、民主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建立全国“木材基地”和“贷款项目”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范围和条件 (一)专家遴选范围 推荐范围限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林业规划(勘察)设计、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单位从事宏观经济管理、森林培育、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碳汇、林业生物质能源、自然保护区管理、林产品加工贸易、林业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的专家。 (二)专家遴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社会道德规范,无不良记录。 2、专家专业方向包括:宏观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用材林营造、珍稀树种培育、经济林培育、天然林保护、森林经理、林业生物质能源、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碳汇、木材加工、林产品贸易、林业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项目咨询、环境分析监测、社会影响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从事相关专业科研教学、生产经营15年以上。 3、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在本专业、本单位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专家。 5、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6、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时间精力(一般为在职人员)。 二、专家的遴选和聘任 我局将根据专业、地域分布等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在网上公示初步审查合格的专家名单。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无异议的人员,由我局聘任为“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暨林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咨询专家库”专家,并颁发聘书。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在选聘的专家基础上,适时组建“国家林业局木材基地建设暨林业贷款项目咨询专家指导委员会”。 三、聘任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规划》、《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发展规划》、《特殊树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等及重要政策、实施计划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二)负责全国木材基地建设、贷款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负责特殊树种培育项目技术规程的审核工作。 (三)研究优化全国木材基地和贷款项目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四)对全国木材基地和贷款项目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贷款项目技术培训、监督检查、验收竣工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开展木材基地建设和贷款项目的实施。 四、推荐程序和人数 本着单位推荐、个人自愿的原则,由各地各单位征求被推荐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推荐专家建议人数见附件1)。被推荐专家需认真填写“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暨林业国际金融组织项目推荐专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推荐表由专家本人签名,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本(需附照片)于9月30日前报我局。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协助做好专家推荐工作。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世行中心(速丰办) 陈京华 联系电话:010-84239038 电子信箱:jinghuachen@forestry.gov.cn 附件:1.各地各单位推荐专家名额分配表 2.全国木材基地暨林业贷款项目推荐专家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各地各单位推荐专家名额分配表
附件2 全国木材基地建设暨林业贷款项目 推荐专家基本情况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