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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二)企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的; (四)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 (五)企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 (六)企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省各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解释权 本标准由省信用办(经信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 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截至2010年4月30日) 1、江苏省征信有限公司 2、江苏省工商企业在线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3、江苏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4、江苏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5、江苏信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6、江苏成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7、江苏超兰德企业信用有限公司 8、常州市企业信用中心有限公司 9、苏州天诚资信有限公司 10、江苏省东诚企业信用征信评估有限公司 11、扬州易虎商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2、扬州诚德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3、泰州九鼎信用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3: 江苏省信用管理 示范企业申报表 申报企业: 申报日期: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制 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注:企业需在诚信江苏网站(http://www.jiangsu.gov.cn/xcxjs/home/)下载本表格电子版,填报并打印(不得手写填报),盖章后报所在省辖市信用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