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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商贸委
【发文字号】 洪商贸发[2010]12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商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商贸委直属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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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营业员衣着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诚实守信,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5)特殊从业人员,如医药保健,房地产中介,餐饮等必须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健康证上岗。

  

  (6)有进货、验货、上柜的相关手续,确实做到“八不经销”。

  

  (7)称准量足,使用的计量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8)不做虚假广告,不得价格欺诈,不承诺无法兑现的内容。

  

  (9)无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出店经营和流动经营的现象。

  

  (10)开展服务承诺活动,不经销假冒伪劣、非法出版物品、非法盗版物品以及危害人身健康商品(食品、药品),做到“谁销售谁负责”。

  

  (1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2)安全防卫制度落实,消防、防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13)共同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以上这些标准和要求,是我委属企业当前创建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各企业要针对这些问题,分清责任,制订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进度,力争在市检、省检前整治完毕,保证在国检中不丢分。

  

  五、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

  

  根据市创建指挥部的要求和市商贸委创建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委属企业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检查考评结果将及时在全系统通报。对在创建活动中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委属企业要根据创建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补缺补差,消除薄弱环节,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互查、互评、互学活动,并把创建工作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鼓励先进,促进我委属企业创建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为南昌市的创建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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