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宏观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新闻出版(版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决定新闻出版(版权)重点工程建设、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行政支出等相关事项; (六)其它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并需要通过听取公众意见提交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由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公示; (二)调查; (三)座谈; (四)听证; (五)论证; (六)听取意见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备选方案公示后,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举行听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八条 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适当数量相关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建议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应给出具体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