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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程》,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规定逐级报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备案。

  前款所称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本款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三)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备案。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

  (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案件当事人签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复印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意见书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策法规处履行全省新闻出版(版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

  (四)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行政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备案审查部门应给出备案审查意见。

  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八条  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部门陈述、申辩,备案审查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第九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成限期报送;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建议报经行政首长审阅同意后,由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上级机关定期对下级机关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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