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移交企业除按本条要求提供有关资产内容的文字材料外,应同时向省宏泰公司提供所需的有关电子文本材料。 第八条 省宏泰公司根据省国资委的剥离通知书,与移交企业正式办理资产交接和过户手续,作出相关记账处理,明确不良资产的产权归属。 1、属债权项目的,双方签发“债权转移通知书”,并由移交企业负责送达债务人; 2、属股权项目的,双方签发“股权变更通知书”,在省宏泰资产经营公司的配合下,由移交企业负责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3、属实物资产的,由省宏泰公司负责造册入库,并负责出入库的管理,进出仓库物品一律凭进出库单据办理。 第九条 划出后原资产占有使用者不得再对该资产进行处置,但仍负有配合省宏泰公司追索、处置、提供资料等法定义务。企业在资产移交时应明确责任人。对已核销的不良资产企业仍在继续使用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按原核销资产金额入账或由企业回购;对暂时难以处置在企业存放的实物资产,由企业负责保管和保全。 第十条 省宏泰公司应严格按照省国资委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不良资产总体处置时间原则上在省国资委下达划转通知后12个月内完成。特殊原因需延期处置结案时间的,须向省国资委报备。延误资产处置增加处置费用、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宏泰公司接收不良资产后应进行分类管理,并依法进行清收和变现。省宏泰公司按照省国资委批复的方案对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销案工作,并将销案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建立专门的销案资产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主要包括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清理追索情况、销案依据、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宏泰公司在接收不良资产过程中,如发现企业采取有意瞒报、低价变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省宏泰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方案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对违反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资产,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置工作,违反规定管理不善、处置不及时造成资产权益损失,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舞弊等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追究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自律,认真履职,对违反规定和执业道德,在审计、评估和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宏泰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