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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珍贵古籍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将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四)切实加强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珍贵古籍的抢救、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要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优先修复珍贵古籍、濒危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修复要科学、规范,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修复质量,加大古籍修复力度。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的成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翻译工作,加强古籍整理与研究工作。出版部门要做好古籍资料的整理、编辑、出版和印刷工作,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有效解决古籍孤本、善本收藏和利用之间的矛盾。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充分发挥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采取培训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古籍保护、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人才的培养。要积极开展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我省的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严格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大力宣传古籍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展示古籍保护的成果,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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