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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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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快发展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8、继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直接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层社,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均占等形式,与农民逐步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吸收农民入社入股和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运营效率,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标识,统一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络终端。

  9、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国家大中型企业与社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组建和整合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提升社有企业在流动领域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社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10、转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各级联合社要适应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加大开放办社力度,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农资、物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突出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配送中心建设。

  四、增强联合社为农服务功能

  11、用新机制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组织、联合、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从实际出发,发展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科技推广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的扶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同级供销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

  12、培育大型涉农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副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和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13、积极创办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逐步建立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使每个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结合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乡镇、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使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4、加强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民经纪人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资、物流、再生资源等专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在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15、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机构改革中,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已合并的供销合作社要保留供销合作社牌子。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人员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同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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