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综办通[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乡镇(街道)或者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对乡镇 (街道)或者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代征的税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代征单位所需代征工作经费。对这部分代征税款,不另行安排代征手续费。

  

  三、切实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的保障

  

  各地依法征收的房屋出租税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各级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切实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办公经费、专职协管员聘用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

  

  四、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

  

  各地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 (街道)村 (社区)。公安、计生、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将可以委托的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登记和注销、房屋租赁管理和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服兵役等服务职能,依法委托给当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心(站)。要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充分利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职协管员队伍,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考核机制

  

  各地要把出租房屋管理纳入整个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范畴,做到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工作激励机制,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结果,命名表彰一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和单位实施领导责任查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