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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步骤安排 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程序严格,行政编制划转还需上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阶段相关工作。 (一)摸底调查,提出划转人员名单(2010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条件确定划转人员,在征求意见、个人自愿的基础上提交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同时做好工作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审核、上报划转人员名单(2010年4月底前完成)。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划转人员名单,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条件和控制名额提出接收意见,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当地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签署意见后分别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同时,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对其它划转事项进行协商处理。 (三)批复划转人员名单(2010年5月中旬完成)。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各地上报的划转人员名单后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行政编制调整的,由自治区编办统一汇总上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划转和业务移交手续(2010年5月底前完成)。 (五)各级财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划转人员,处理其它划转遗留问题,并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契税征管衔接工作。同时,要认真调查分析划转与不划转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保持基层财税干部队伍稳定。 (六)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总结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力争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双促进。各级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10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情况报告制度 在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过程中,各地遇到重大问题或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