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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0]4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0]417号)


  

  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临高等市县物价局,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大众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海口鑫元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疏导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对下游车用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造成的营运压力。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0.66:1的比价关系,将省内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4.50元/立方米。价格调整后,对使用车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采取差别价格政策的形式进行直补,即:海口地区补贴0.74元/立方米,加气站对使用车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为3.76元/立方米;其它市县补贴0.54元/立方米,加气站对使用车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为3.96元/立方米。使用车用天然气的其他车辆销售价格统一为4.50元/立方米。

  

  二、海南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10元/立方米提高为2.48元/立方米。

  

  三、海口地区加气站结算价为3.76元/立方米,其它市县加气站结算价为3.96元/立方米。

  

  四、加气站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其结算价之间的差价收入,统一上交省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控。

  

  五、车用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保障市场供应;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加气站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车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车用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行为;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和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价格从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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