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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组织医药专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药品遴选,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乙类药品”进行了增补,从而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人社厅函〔2010〕429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该目录在全区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包括“凡例”)。 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由国家2009年版《药品目录》和我区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品种共同组成,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 三、本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适用于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参保人员用药范围和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四、《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包含医院制剂,对自治区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将其纳入本统筹地区医院制剂目录。 六、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等,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七、《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未包括通过谈判准入的如抗肿瘤靶向治疗等药品。该类药品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新规定未出台前,我区2005年版药品目录中的抗肿瘤靶向治疗药品继续使用。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未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乙类药品品种,有新增剂型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