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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0]19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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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十、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按定点协议管理进行考核处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十一、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二、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三、《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同时为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为过渡政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电子版)》暂不作调整,继续过渡使用,以后再根据临床用药及参保人员需求进行逐步规范。各统筹地区务必抓紧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使用和管理的衔接,按我厅的具体规定及时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十四、各统筹地区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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