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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高函[2011]214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关于开展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关于开展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科高函【201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两服务行动”,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1]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2011]39号,以下简称《细则》),经研究,启动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开展初评,确定申报第十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的名单。

  第十批申报为限额推荐。

  1.2011年9月底前通过评估的16个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不超过2家中心。

  2.列为体系建设重点省试点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不超过2家中心。

  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可各推荐1家中心。

  二、申报

  2011年11月15日前(以寄至或送至时间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兵团科技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名单报送我司和火炬中心各1份,并附申报中心的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逾期报送或超额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

  三、绩效评价

  2012年1月25日前,申报中心须按照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报送年度统计数据。

  2012年3月31日前,申报中心须按照《细则》的有关要求,报送年度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

  四、专家评审

  根据形式审查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参加专家评审的中心名单,组织答辩和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1.高新司:戴婷婷、迟明,电话:010-58881560。

  2.火炬中心:金学奇,电话:010-63923581。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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