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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7号――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27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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