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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秋季开学以来,河北、江西、湖南、贵州、山西等地相继发生6起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9月1日-6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育英小学25名学生陆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9月5日,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中学因学校自备水源被污染使得135名学生发生腹泻;9月6日,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红星幼儿园23名儿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9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小学70名学生发生疑似食物中毒;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茅石乡中学26名学生因食用在学校食堂购买的月饼出现头晕、无力、心慌等症状;10月10日,山西省太原市新晓双语小学197名学生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充分暴露出个别地方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漏洞和隐患。为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上述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特予通报并重申要求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要严格食堂(包括校园食品店)的安全管理,经常性地开展自查,及时消除各种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严格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自备水源的供水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问责制,对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要一查到底,对因疏于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通报制度,根据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提醒和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四、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应急预案,遇到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应对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证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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