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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8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28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现就实施《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符合《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

  二、本规定生效以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

  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名称中应有“基金销售”字样。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初次填报时间为2012年1月。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填写《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并按照《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予以备案。

  六、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审慎选择支付机构,并填写《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拟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符合《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销售管理办法》所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九、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各机构进行业务资格申请或者相关信息备案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完成电子报送,并同时上报相同内容的书面正本1份。

  

  附件二: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9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为明确《销售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我们草拟了《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明确了《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实施上的衔接问题,并重点明确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报材料和已有机构定期信息更新的内容与格式。

  《实施规定》是《销售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之一。《实施规定》发布后,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将基本建成,形成在《基金法》框架下,以《销售管理办法》为主体,《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补充规定》、《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协会关于人员管理、反洗钱、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自律规范为补充的法规体系。法规体系已经涵盖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评价业务、宣传推介、费用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技术等基金销售监管的各主要内容。

  为落实“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工作思路,我们在实施细则的设计上,力争使监管标准更为透明公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减少监管部门在审核方面的过度裁量,增加监管部门在标准明晰情况下的监督职能;对于监管对象而言,减少监管对象因标准不明而发生的“误撞线”,增加监管对象自身合规管理的内部约束。机构申请和信息备案表格,体现出标准具体、电子化管理、审核统一、信息公开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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