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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5号――公布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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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符合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均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2.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3.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

  

  (二)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

  

  1.2008-2010年出口(含出口供货)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其中,2011年已获得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须提供2010年本条上述相关材料。

  

  2.磷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须出具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矿长证书或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三)流通企业须同时提供2008-2010年出口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其中,2011年已获得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须提供2010年上述相关材料。

  

  五、监督与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磷矿石出口配额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合格企业磷矿石出口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配额分配过程中若有违规行为,企业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反映情况并举证,经查属实,商务部将采取否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分配方案及取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磷矿石分配权等处理措施。

  

  (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季度将出口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海关反馈数据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抄送五矿商会。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对发证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商务部报告。重点检查内容为: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发证等问题,对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提出建议。

  

  (四)当年可参与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的企业,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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