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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定期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驾驶员所属客运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充分利用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车辆的动态监管,严厉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上下客和串线经营等行为。

  四、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道路运输企业因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查处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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